现代公司制度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即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股东不参与现代公司的直接经营,公司作为永久存在的实体,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法律地位。正常情况下,公司经营失败对外负债时,股东是不需要对外承担责任的,但是,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这几种情况下,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一,个人独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这种企业的特征就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当然个人也要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二、若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对公司有法定的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的利益,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 第三、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虽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出资可以加速到期,为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要承担责任。 第四,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现在简易注销非常方便,通常不到一个月可以办理完成,若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需对外承担责任。 第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依然资不抵债的,但不能申请破产的,可以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现注册认缴制下,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享有期限利益的股东承担责任,但满足以上条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的。 以上五点均是股东利用支配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根据现有法律,还有不常见的几点也是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笔者就不一一列举了。朋友们若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没有头绪,欢迎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