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在上海,一个十岁小男孩骑电动平衡车去做核酸,结果却被医护人员因以站在车子上不下来太危险的理由给拒绝了,被拒绝后他接下来做出的一系列举动,简直让众人瞠目结舌,甚至惊动了警方! 原来,小男孩被拒绝后,应该是自尊心受到了伤害,竟然回家拎来一把菜刀,扬言要砍死志愿者!不过幸好被当地居民及时制止,并通知男孩家长将他带回家了,警察叔叔也及时赶来教育男孩及其父母。 当地有居民拍下视频,还被男孩恶狠狠地训斥道:拍个屁的照啊。这段视频被传到网上后,立即引起网友热议! 网友们纷纷表示:这孩子太可怕了,这是受了啥教育啊?这么小一言不合就要砍人,长大了还了得???这种有暴力倾向的孩子,没有任何办法可以约束吗? 还有网友不解:为什么骑平衡车不给做核酸啊? 有网友解释:因为核酸要捅进嗓子的啊,万一捅的时候这个小孩站在平衡车上没平衡好,向前一步,后果不堪设想啊! 很担心,今天或许是制止了,那明天呢?如果举刀相向的是个比他弱小的孩子,如果周围没有大人在,后果不堪设想。如果我是孩子同学的家长,应该会考虑给孩子换班甚至换学校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之前看过一个新闻:老人让孩子偷拿别人的外卖吃,结果屡试不爽,点外卖的人内心超不爽,薅羊毛不能逮着一个人薅啊,于是故意点了一份超级辣,小孩子偷吃了超级辣的蛋挞后,被辣到嘴巴都肿了,被送进了医院,据说花费了2000元医药费。孩子家长声称:要张先生负责并赔偿。张先生当然不愿意了,又加上自己多说了一句:就是故意这样点的外卖,于是就成了被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周先生是否需要对熊孩子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就在于他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具体来说就是周先生点变态辣的蛋挞是否有错。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本案中,周先生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点外卖是他正常的民事活动之一,而点外卖这一行为明显是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的。 周先生虽然点了变态辣的蛋挞,但他这是属于个人行为,而且他点外卖是为了自己而点,而非为了别人,其本质上是周先生基于自身承受能力而做出的正常民事活动行为。虽然熊孩子因为吃蛋挞而进了医院。 一句又一句的他还只是个孩子让我看到了他的父母平常的教育方式,果然熊孩子身后都有一对熊家长,孩子今日之作为我觉得是好事,亡羊补牢,未尝往矣,就当一个教训。可对面父母的处理方式让我看到了最恶心的价值观:孩子家长还找点外卖的人让他赔偿医药费。明明偷东西就是犯罪行为,反而倒打一耙赖别人伤害了自己的孩子,简直是太令人匪夷所思,天下居然有这样厚颜无耻的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一)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家长也要教育一下自己的孩子,别让熊孩子作出一些出格的事情,禁止孩子看一些暴力的短视频,毕竟孩子模仿和学习能力很强,很容易被带偏了。如果老人带孩子,也不要总是惯着孩子,惯来惯去惯出一身的臭毛病。 说起做核酸检测的问题,大家都排队步行去做核酸检测,但总有一小撮人作出一些奇怪的事情让志愿者感到不舒服,还容易引起误会。所以说,既然去选择了做核酸就要遵守做核酸检测的规则,不要因为个人原因影响到别人的感受。 另外,现在还有许多人做核酸检测不戴口罩的,志愿者也教训了他们一番,他们还傻傻地笑说没带口罩,其实就在他口袋里装着了,就是嫌天气闷热懒得戴了。如果因为他没戴口罩而被拒绝做核酸检测,估计他会发脾气了,各种理由和埋怨刁难志愿者,从而影响别人做核酸检测。其实志愿者也是非常累的,大热天全副装备给大家服务,有人却各种理由刁难志愿者,甚至辱骂和殴打他们,一点也不懂得珍惜别人的劳动成果。 尊重和理解别人,才会赢得别人对自己的尊重,毕竟大家都不容易。 图文部分来源网络归原作者所有,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