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永强与刘英相识于2010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同居生活了5年,同居期间两人生育一子小强。永强不顾刘英为其生育一子,与刘英的闺蜜谢有有搞在一起。 刘英多次央求永强考虑孩子和彼此的幸福,与自己结婚,但永强始终不为所动。2015年3月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达成分手补偿协议,约定永强补偿刘英65000元,永强先行支付刘英20000元,剩余的45000元两年内付清。 刘英没成想,永强刚与自己签完协议后不久,就与谢有有结婚了。刘英心灰意外、悲伤无助,但让刘英更没想到的是,永强在刘英多次催讨剩余的45000元补偿款时,永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过了两年付款期限,永强仍未支付,万般无奈的刘英向法院起诉,要求永强支付剩余的补偿金45000元及利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性格不合出现纠纷而分手,双方就分手补偿事宜达成协议,该协议中永强自愿补偿原告65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故法院永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英45000元,逾期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规解读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在现在的社会应该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未婚男女情投意合,选择同居生活,既可以增进彼此了解,也是为将来的婚姻生活做准备,因此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尝试婚前同居。 关于我国法律对待同居关系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变化过程。法律考虑到同居生活的状态毕竟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属于私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只要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没必要予以强制干涉,是否接受同居生活属于个人价值观范畴内的事情,应当在道德领域而非法律领域进行评价。 因此,现今法律对未婚男女婚前同居的行为并未予以禁止,但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同居生活的男女也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才产生的身份权。 举一例说明同居关系的不稳定,对于结婚的夫妻而言,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起诉要求离婚;但如果是同居生活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可以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的。 但无论如何,对于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基于自愿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普法小能手,说法您能懂。欢迎关注,每天学点法律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