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强与刘英未婚先孕,出于对刘英负责的态度,也是为了给刘英一个交代,两人决定尽早领证,便于2001年4月17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刘英为永强生育一子,取名小强。 婚后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够牢固,加之在生活习惯、性格差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很久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累觉不爱的两人决定和平分手,便于2004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强由永强抚养。离婚后,刘英一人独自前往德国深造并留在德国工作和生活。 小强自出生后一直与父亲永强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一家老小其乐融融,永强父母也尽享天伦之乐。到了德国的刘英,却始终放心不下在国内的儿子,多次与永强沟通变更抚养关系,永强考虑到小强到德国可以接受更好的教育,未来会有更好的发展,便忍痛于2011年1月5日与刘英签订协议,约定小强变更为由刘英抚养。 小强到了德国之后,为了让小强更好地适应当地生活,减少国内亲人的干扰,故意不让小强与爷爷奶奶见面,也不同意小强与爷爷奶奶视频沟通。 和孙子共同生活了九年多的爷爷奶奶,非常思念孙子,小强也时常流露出希望回国探亲的想法。为了实现与孙子团聚的目的,爷爷奶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小强在年满18周岁前,每年暑假回国探亲不少于35天,小强每周下午应当与爷爷奶奶视频通话不少于15分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具有特殊的血缘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灭。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可以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的情感需求,还可以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具有积极价值。 本案中,小强在去德国之前,已与祖父母共同生活了九年多,祖孙之间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正确行使隔代探望权本质上符合探望权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因此支持爷爷奶奶的探望权主张。 律师提醒: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但该条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或者母,并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案例,即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擅自前去探望孙子女,干扰孙子女的正常学习生活,孩子的母亲向法院请求限制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法院支持了其请求,判决祖父母不得擅自探望孙子女。 笔者分析相关案例后认为,祖父母主张对孙子女的探望权,法院在审理后可能支持,也可能不支持。如果祖孙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的: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法院很有可能会支持祖父母的探望请求。 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当经当事人协商后合理确定,如果祖父母的探望不利于孙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权一般得不到支持或者即使支持了也可能被请求中止。 普法小能手,说法您能懂。欢迎关注,每天学点婚姻法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