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在发展租赁住房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政策层面面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适用的工程设计标准不明确,各地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统一,有的城市没有明确相关标准,有的城市仅明确消防适用的标准,导致地方相关部门缺乏审批依据或对审批的把握尺度不一。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了依据,尤其对于一般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建筑或者工业建筑改成租赁住房的改建型项目,简化了问题。 《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两集中:宿舍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为集中式租赁住房划了三条红线:要求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其中,改建型的集中式租赁住房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保证满足长期居住、使用的安全性要求。 另外,对不能改建的房屋也划出了红线。也就是属于三类工业用地的,主要是在一些有环境干扰、污染、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的建筑,还有一些储藏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仓储物流类建筑,这类建筑是不允许改为租赁住房的。 为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租赁需求,确保租赁住房居住安全、适宜长期居住,《通知》要求,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如公共厨房、文体活动室,包括日常零用品的售卖、快递收寄的空间等。 针对家庭居住需求,《通知》强调,住宅型租赁住房在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方面,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通知》还细化了对于集中式租赁住房房间内的配套设施要求,要求房间内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要求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住建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郭景还特别关注到《通知》对于改建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采光通风新要求。他表示,因为在《旅馆建筑设计规范》里对采光通风没有那么强的要求,但是作为宿舍采光通风就很重要了,因此就明确规定,在改造成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时候,在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做设计的同时,采光通必须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去做。 《通知》还按照租赁住房的不同类型,针对消防安全作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