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强与刘英相识于1998年,同年领取结婚证,相约爱对方到天荒地老。2000年,刘英为永强生育一子,取名小强。婚后生活一度幸福甜蜜,是周围亲戚、同事眼里的模范夫妻。 结婚多年后,七年之痒的定律在永强身上应验了,永强感觉婚姻生活索然无味,这种状态被公司新来的一个同事谢有有打破了。谢有有喜欢永强成熟、稳重、又不失幽默的风格,经常找永强聊天,相约永强一起打卡网红餐厅、网红景点,永强与谢有有在一起仿佛找回了初恋的感觉。有次,永强和谢有有正在一家网红奶茶店共饮一杯奶茶时,正好被刘英撞见,场面一度十分尴尬。 永强想要回家,刘英大骂永强,让永强死出去,不让永强进家门,也不让小强开门。永强为了平息矛盾,与刘英签署《悔过书》一份,约定一、双方必须以家为重,忠诚于家;二、如一方有违约行为,过错方必须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三、做人要诚实守信,不得违背诺言。 一个月后,刘英突袭到永强公司,发现永强与谢有有仍然关系暧昧,对于一个月前的承诺视若无睹。刘英忍无可忍,在永强公司大骂永强与小三谢有有,让永强颜面尽失,导致矛盾激化。 在2010年春节,永强召集双方亲戚十余人一起调和矛盾,永强与刘英签署《承诺书》一份,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人同居),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承担家庭的所有债权债务。二、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但刘英对于永强出轨的事情始终心怀芥蒂,无法释怀,经常要求永强不准睡觉,导致永强白天开车精神恍惚,有两三次差点出车祸。永强不堪折磨,觉得已无维持婚姻的必要,于是在2013年起诉离婚。 刘英同意离婚,但主张是永强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并提供了永强当初签署的《悔过书》、《承诺书》,要求永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永强与刘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永强的离婚请求。关于双方签署的《悔过书》、《承诺书》的效力问题,因永强与谢有有关系暧昧,且与谢有有多次开房,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该情形下,被告可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未明文禁止。永强与刘英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因此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律师提醒:关于夫妻之间签署的空床费、悔过书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并无统一的裁判标准。有的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只是一种道德义务,夫妻一方不能要求对方履行基于道德义务签署的忠诚协议,这种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去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对方履行协议或者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履行忠诚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有的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的具体量化,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属有效,但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当事人收入水平和当地生活水平予以调整。 忠诚协议中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净身出户条款在诉讼离婚时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条款,因为该条款系以协议离婚或者调解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约定,只要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该约定就应当被认定为未生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