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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探讨


  摘 要:公平原则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其在民法中大致分为公平交换正义、公平分配正义、公平归属正义等类型,每种类型又会通过具体的民法内容来体现。本文通过对公平原则在民法各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进行探讨,从而提出对民法中公平原则运用的几点建议,以期使公平原则能够在民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规范社会行为。
  关键词:民法;公平原则;社会规范
  一、引言
  在民法中,各种基本原则都会对相应具体的内容有所规定,个别还会与民法的多方关系主体有所联系,在众多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是与法律关系主体相联系的。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积极倡导,并将该原则运用到每一个具体民事案件中,使公平原则能够得到社会人士的认可,对于规范民众生活具有重大意义。
  二、民法多个领域中公平原则的体现
  有学者认为,法律中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正义上,在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各方权益均衡等方面,要做到公平合理。在我国,有学者提到,所谓公平原则,就是民事案件各方主体从公平的角度和观念出发,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处理民事活动。
  1.《民法通则》中公平原则的体现
  《民法通则》对于公平原则有着明确的定义,并在第四条中说明民事活动必须本着公平、自愿、诚实的原则进行,并且在第五十八条中有提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恶意损害国家或者其他主体利益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无效即是不符合公平原则。与此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取得的某些利益如果不合法、不正当,或者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都应当将其返还给受害人。另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是公平原则的另一种体现,民法针对某些不可预估或者防范不了的情况来确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或者中断,最大程度地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2.《合同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
  在《合同法》中第五条提到,当事人的权利或者义务是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签订合同也需遵循公平原则,同时,合同的有效性不仅与当事人的意愿有联系,也需要双方通过合同控制来实现等价交易。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提到,如果双方先前制定的违约金数目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有关机构提出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也可以请求适当降低,违约金数目不当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都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进行调整。
  3.《侵权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体现在《侵权法》中最主要的就是公平责任问题。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如果所造成的伤害并不是来源于危险源,并且加害方并不是主观上想造成伤害,但是却致使受害人不能正常获得赔偿造成公平失衡的局面时,法官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对双方的经济状况加以考虑,判定加害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公平责任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保证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的同时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均衡,减少争议。
  三、关于民法公平原则的几点思考
  1.在理论上对公平原则合理定位
  公平原则与民法中的其它原则相比,具有更大的作用,其它原则都能在公平原则中得到体现。公平原则的概括性较强,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概念模糊,这就需要其它原则的进一步阐述。公平原则提倡自由、自治和等价有偿,在民法的范围内实现契约自由,但这种自由具有相对性,不能对他人的利益有所损害,更不能违背社会公平,而自治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行为,保证行为的公平性,等价有偿就是指交换等价,交易公平。要想真正使公平原则得以实现,就要做到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对公平原则有正确的定位和认识。
  2.公平原则对于个案正义可以优先适用
  为了公平正义能够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突破法律的束缚,将公平原则适用于个案中,在特殊情况下,公平原则可以优先于法律规则,实现真正的公平。在判断能够优先适用公平原则的同时,除了要满足某些特殊要求外,法官等主体也要承担例外的义务,这种情形可以理解为个案正义。有学者认为,个案正义是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根据个案事实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
  3.法官在优先适用公平原则中的责任
  当出现要优先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时,需要有严谨的态度来行使权利,稍有差错就会对法律的权威造成损害,甚至有可能出现法官滥用职权的现象。在此考虑的基础上,法官就承担着个案情形下的责任,这也是对法官行使裁量权的一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证明优先适用公平原则的理由和必要性,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在论证了突破现有法律规则的紧急性并通过后,才可以直接运用公平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一过程中,法官承担着证明责任,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严谨性,又不会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损害,同时也维护了公平正义。
  四、结语
  公平原则的运用需要正确的公平观念来支撑,当今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也越来越趋于多样化,部分公民过于注重自身的权力和利益而很少考虑到他人,因此个体在想方设法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不对他人的价值利益造成损害,又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自身价值是所有价值主体应当考虑的问题。个体在追求自我价值的同时,内心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公平标准,遵守标准来进行自身活动。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社会各个阶层的需要不同,价值观和理念也不尽相同,因此彼此之间必然存在着矛盾,真正实现和谐具有很大的难度,要想真正减少各阶层之间的冲突,双方都要学会让步,形成一种全社会都能够认可的公平观念与原则,在这些公平原则的约束下来实现自身价值,同时又不损害他人利益,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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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徐改改.论民法之公平原则[D].扬州大学,2013.
  [3]王强.试析民法中的公平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5,0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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