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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认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自2013年7月中央提出构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体制以来,各地把党政同责纳入地方党委工作体系,把一岗双责纳入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但在实践中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党政同责"问题。在属地监管中,街道乡镇书记与主任、镇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如何分工责任如何划分?二是"一岗双责"问题。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中,党委班子和政府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如何分工?三是"失职追责"问题。安全生产事故既有概率性也有偶然性,虽竭尽全力抓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但偶然出了事故会算作失职被追责吗?我认为,要解决上述困惑,就应正确认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内涵,然后才能区分责任。
  首先,"同责"中责与权要相对应,书记与局长、主任或镇长权利不同,责任也不相同,所以"同责"应理解为"同样有责任",而不是"有相同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应与党委和行政的职能划分相对应。党委负责组织人事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行政负责根据党委战略和规划决策予以执行落实。分清上述党委和行政的职责分工,那么安全生产领域的组织人事、安全生产重点规划等决策权就应屬于党委责任;而行政则负责根据上述重大决策,在执行中进一步细化并予以具体落实。
  其次,"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不是安监部门的推诿,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转嫁,也不是让各部门各属地放下原有工作去负责安全生产,它建立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属地对于本区域企业熟悉程度远大于安全监管部门,如哪些危险源易发生重特大事故,属地可了如指掌。
  "一岗双责"是"齐抓共管"的落实与体现。有的行业监管,会涉及多个党政部门。每一部门岗位职责都应体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第三,"失职追责"问题。笔者认为,尽职尽责就是"到位不越位",失职就是"不作为"或"乱作为"。只要在职责范围内"到位不越位"尽职尽责,而不是"不作为"或"乱作为",就不应被失职追责。
  编辑 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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