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传播价值、传递关注!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唐伟佳 郝闯
  摘 要: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网络发展,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信息时代所倡导的信息共享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著作权。本文将立足于实际,分析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取舍,提出关于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未来的看法,试图找到应对这一问题的合理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环境;合理使用;著作权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
  面对网络环境的冲击,学者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态度主要是保留和废弃两种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合理使用制度还有存续的必要,应当适当扩大网络环境下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废弃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正在走向消亡"。通过对这些学者观点的梳理,笔者发现问题的核心在以下三个方面。
  1.私益与公益的权衡取舍
  个人作品的创作虽有其独创性,但不可避免甚至可以说是基于前人已有的文化财富而创造。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倡导公益可以说是为更多的创作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来源。同时,我们也不应过多地漠视个人努力,不顾惜著作权人的独创性。对著作权人权利的抹灭会极大程度的扼杀创作的积极性。那么关于公益和私益我们究竟该如何取舍呢?
  笔者认为,坚持著作权人的私权保护是原则,同时应尽可能地给予社会公众以福利,最大可能地实现公益。著作权人权利可以分为人身和财产两部分,关于人身权,我们应加大保护,针对网络环境给著作权提出的挑战制定应对措施,出现了危害著作权人人身权的行为,我们就应制止,制定和完善著作权法。针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我们可以进行划分,以商业利益的角度将合理使用和不合理使用区分开来。无论是通过著作权人作品不当获利或是恶意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都是法律应加以规范的行为。
  2.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确定
  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确定,首先应将商业传播和非商业传播区分出来。所谓的商业传播是涉及到商业利益的传播行为,这种商业利益可能是为行为人自己谋取或者只是造成权利人的损失,但只要直接或间接涉及商业利益,都不应视为合理使用。
  其次,针对涉及商业利益的传播,需要进行进一步区分,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划分善意或恶意。对于恶意的涉及商业利益的传播,应加以规制;对于善意的涉及到商业利益的传播,应根据损害大小、客观的社会效果(是否出于公益的目的)等谨慎确定。
  最后,根据实际经济联系,比较维护权利的成本和侵权收益。低收益的侵权可以交给市场调整,比如偶然复制他人作品并从中获利,可以不予干涉;对于高成本的维权可以基于公益的角度进行考量,如社会公益多,可以适当限制权利人权利。对于高收益且低成本的应尽排除于合理使用制度之外。对于高维护权利成本和高侵权收益的行为,合理使用制度应坚持公益和私益统一的原则,维护私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
  3.合理使用制度的存续
  笔者认为主张废除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学者之理由,其实都经不起推敲。首先,网络技术的便捷的确会降低交易成本,但前提是存在交易市场,而事实是公众宁愿冒着违法的风险去非法下载与传播有著作权的作品也不愿意支付对价,因为在他们看来,违法的机会成本低于支付权利人对价,因此,用交易成本来质疑合理使用制度是站不住脚的;其次,著作权制度的精髓在于利益平衡,利益平衡的最好工具就是合理使用,若承认利益平衡就必须接受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最后,科技与法律制度二者一直处在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中,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史就是传播技术的发展史,历史证明了即使到了网络时代它也能活下来。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未来
  当前,根据各国对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的总结,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以美国《著作权法》为代表的开放式立法模式;半开放式的立法模式;封闭式的立法模式。这三种立法模式都有优势,但也有其时代局限性,封闭式在传统传播环境下也许更能发挥其优势,但是受到网络技术的挑战,完全封闭和开放的立法模式的缺陷也被放大,半封闭式的立法选择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司法适用方面的优势也显现出来,一方面在立法上确立合理使用类型的清单和一般原则,便于确定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界和社会公众的信息共享范围,另一方面也便于在司法裁判中形成一个明确的考量标准,明晰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的界限。
  著作权发展过程中,《伯尔尼公约》顺应了时代发展和技术变革的要求,创设了"三步检验法",的判断标准。"三步检验法"正是国际条约对完全封闭和开放的立法模式的妥协,这也必将指引着缔约各国尝试改变自己原有的立法模式,推动合理使用制度的变革。因此笔者认为,仿照《伯尔尼公约》立法模式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是合理使用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
  三、结语
  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法律制度随之而来的調整和变革。以著作权人私益和社会公益平衡为立法目标的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时代的冲击下,被打破原有平衡。与之相对的,必然会出现新的、更加完善的著作权法和合理使用制度以适应这一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这是著作权法、也是所有法律都经历过且仍会经历的过程。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需要平衡好各方利益,为社会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服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为网络社会服务,因此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需要体现网络时代的特征。
  考虑到网络时代仍处于进一步发展的阶段,新的立法只能针对就有问题,因而著作权法的修订或重新立法不能过于死板和保守,要对社会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留有必要的弹性和发展的空间。同时,立法要遵循著作权立法理念,坚持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无论时代怎么发展变化,著作权法的宗旨始终不变:促进文化繁荣,为大众创造符合未来、符合世界、符合现代化的文化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合理使用制度应继续坚持这一宗,在网络环境下继续发挥平衡各方利益的功能,为我国文化繁荣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武林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7.
  [2]曹安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西北大学,2015.
  [3]李扬.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4.
  作者简介:
  唐伟佳(1997~ ),男,汉族,四川绵阳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郝闯(1997~ ),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
 
唐伟佳合理使用著作权网络环境职场阅读阅读大全网站目录投稿:含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