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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摘 要:商标在未注册的情况下商标使用者的权利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是近年来学界一直热议的问题,国内学者提出了商标在先使用权的问题,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一定范围内的保护,这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也十分必要。
  关键词:商标权;在先使用权
  一、商标及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在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的是自愿原则经营者对自己使用的商标可以选择进行或者不进行注册登记,这样一来,在市场上便出现了注册商标和没有注册的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只在管理上进行调整,对其保护主要表现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当中,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当中只规定了对于抢注行为的制止,但是对于商标抢注成功之后,商标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停止继续使用该商标及损害赔偿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将商标在先使用权界定为: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二、现行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措施
  1.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注册和使用商标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降低,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驰名商标认定难的问题,从而可有效禁止他人抢注商标的行为。第一:认定驰名商标,只要确定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就可以,不需要再考虑其他的因素;第二: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做出,只对争议的案件有效,这并不是一种荣誉的认定;第三:规定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广告宣传当中。禁止一些企业利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来谋取利益,从而做到对于驰名商标的真正的保护。
  3.禁止抢注商业合作伙伴在先使用的商标
  《商标法》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这就对于商标代理人、商品代理经销商及商业合作伙伴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是一种对于商标在先使用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4.赋予商标在先使用者先用抗辩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从这条规定中就可以看出,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他人注册该商标后继续在原来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即商标在先使用人对于商标权人有一定的抗辩权。
  5.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的诚信义务
  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因此就出现了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他们为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提供服务,这项服务不仅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商标注册和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所以《商标法》对商标代理也做出了一些规范。
  首先,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第一:代理人不得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第二: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即商标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有保密义务;第三: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违反此规定的,将受到行政处罚,这一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其次,禁止帮助被代理人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不仅要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同时也要防止代理人帮助被代理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商标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反此规定的,也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甚至罚款等惩处。即代理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继续接受委托代理,并帮助其注册商标的会根据不同的情节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
  三、对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立法完善建议
  1.完善保护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本源,是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对于法律的创制和实施都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中,首先,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即一方面要求在先使用者必须以善意使用为主观要件,而且其在先使用必须要是与原来的商品、服务相同,不得扩大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另一方面要求注册商标时,申请人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抢注商业伙伴在先使用的商标。其次,要追求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在先使用者的利益时,要平衡在先使用者与商标注册者之间的利益,即需要对在先使用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其利益和限制都需要做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在先使用者的利益,也要维护商标注册者的利益。
  2.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商标在先使用权,首先,需要在立法上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司法过程有法可依,进而切实做到保护商标在线使用这的利益。其次,执法过程也需要加强和完善,以提高执法的效力。不仅要保证执法部门各种软件和硬件设施齐全,而且要保证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以降低注册商标时的权利冲突的发生。最后,要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和商标相关法律知识,以提高法律主体的法制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在先使用者的保护已经比较重视了,而且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有些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需要继续改善。对于商标在先使用权在法律上的保护主要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和出于对劳动者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出发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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