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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


  摘 要: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共同面对的疑难问题,考虑到家庭在生活中所处的地位,防治家暴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在当前我国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家暴问题都做出了规定,对于防治家暴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我国防治家暴还有种种问题,立法不足、维权障碍等现象还大量存在,这就要求在认清本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家暴问题进行有效的防治。
  关键词:家暴;婚姻法;冷暴力
  一、家庭暴力概述
  1.家庭暴力的概念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最早的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且在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权威规定。
  2.家庭暴力的特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条文的规定并结合实践,家庭暴力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方式多样。《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几种较为常见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方式,如殴打、捆绑、限制自由等,并且为了防止有所遗漏,又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或者其他手段"。这种列举加兜底的模式,能夠有效的对家庭暴力进行打击。
  其次,后果涵盖范围广。家庭暴力造成的影响,不仅仅包含身体上的伤害,还有精神伤害。当前由于人们的知识水平,个人修养都已经得到提高,传统的肢体暴力减少,言语暴力等精神伤害的暴力形式增加。和身体伤害相比,精神伤害造成的影响更加长远和严重。
  二、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和不足
  1.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问题,世界各国立法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我国对防治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也相当重视,不仅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家暴问题做出了规定,还专门对此进行了立法,制定了《反家暴法》。在《婚姻法》第3条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在司法解释中对家暴的行为方式等进行了阐述,为防治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社会中、工作中的压力带到了生活中,引起家庭摩擦,家庭暴力事件也呈现出居高不下的局面。为此,我国有专门制定了《反家暴法》对家暴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整体上我国对家暴问题的立法是一部实体法为主,《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辅助的立法模式。
  2.家暴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立法存在空白。家庭暴力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变化。在当前,除了传统的殴打、捆绑、残害等形式,家庭暴力也出现了新的形式。如冷暴力、针对女性的性暴力等。所谓的冷暴力,是指不通过殴打、捆绑等作为的形式对被害人进行身体上的打击,而是通过"冷战"等形式,对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折磨,但是当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冷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多的是在道德层面进行评价,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权益不利。还有针对女性的性暴力,也是应该注意的问题。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待性暴力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为性暴力通常认为是属于隐私,不受法律调整。
  其次,缺乏权威的规制主体。当前,对于家庭暴力问题,主要的解决途径还是依靠居委会、妇联等组织,这类组织由于更贴近生活实际或者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居委会、妇联等在处理家暴问题时,更多的采取的是调解手段,通过劝解、协调来处理家庭矛盾,这种处理手段缺乏权威性,在处理好矛盾之后,经常会发生再犯的情况。
  最后,维权障碍。当前,家庭暴力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障碍。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由于女方更多的考虑到了家庭的稳定等因素,在遭受暴力之后,往往选择了忍耐,而不是积极维权。而对于儿童实施的暴力行为,由于孩子自身没有必要的辨别意识,更不要谈维权能力,所以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根本不知道如何处理,只能靠其他家庭成员或者社会力量进行救助,而当前我国对于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途径有限。
  三、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危害严重,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防治。针对我国防治家庭暴力实践中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填补法律空白
  针对出现的新形式的家庭暴力,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同时要处理好《婚姻法》和《反家暴法》之间的关系。可以先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新出现的冷暴力、性暴力等家庭暴力形式进行规定,对这类新的家暴形式的概念、行为方式、应当承担的责任、适用的法律等进行明确,并且通过实践,对这些规定进行必要的改进,以达到最佳的防治效果。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这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已经成熟之后,在通过修正案的形式,编入法律,填补立法的空白。
  2.赋予调解组织处理的权威性
  妇联、居委会等组织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定位,所作出的决定并不具有权威性,导致在对家暴问题处理之后,重犯概率很大。有观点认为,为了增强对家暴问题处理的权威性,应该由行政部门对这类问题进行规制,这样能够对实施家暴者造成一定的约束,减少再犯危险,但是从效率出发,这种做法并不实际,只会增加行政机关的成本。所以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赋予这类调解组织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权威性,使其做出的决定具有强制力,从而减少类似家暴发生。
  3.加强法制宣传
  应该加强法制宣传,使得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能够有效的维护自身权利。要破除那种反抗家暴,维护权利会造成家庭不和的观念,相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能够有效的防止家暴的发生,使施暴者认识到自身错误,可以间接地维护家庭和睦。同时建立起对儿童的保护机制,发挥社会的作用,在发生侵犯儿童身心权利的家暴行为时,能够有效的对其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上)[J].环球法律评论,2012.
  [2]朱晓青.(加)简—乌泰尔.加拿大家庭暴力项目的发展[J].译.环球法律评论,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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