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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公民代理


  一、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概述
  1.民事诉讼公民代理的概念
  公民代理,是指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由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公民代理既是律师代理制度与法律援助的有效补充,又与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诉讼代理人有一定的区别。
  2.民事诉讼公民代理的特点
  (1)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以当事人的授权为基础。民事代理主要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以及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产生的;指定代理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的法律上的明确保护;相较于前两种代理方式,委托代理则是基于当事人明确授权来获取独立的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2)主体大众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可以担当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同时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不限于律师。只要有单位的推荐信甚至部分普通公民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这都体现了主体的大众化。
  (3)公民代理有职业化倾向。公民诉讼代理职业化的原因有:第一,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事诉讼法律服务需求量大,与此同时律师的数量分布不均,这样就为公民诉讼代理职业化留下了足够的市场。第二,我国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困难的公民不能享受律师昂贵的法律服务,只能寻求较为廉价的公民诉讼代理。
  二、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的现状
  1.普通公民诉讼代理人
  这种公民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学家和社会能人两类。法学家是一种广义的表述,不仅包括学院派的专家教授,也包括精通法律的司法实践参与者,其特点表现如下:第一,他们精通法律,虽然不是律师但与律师一样都将法律视为自己的事业;第二,他们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不以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作为谋生的手段;第三,他们因亲友的委托或单位的推荐而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社会能人是在非法律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并为当事人所认可和信赖的人。社会能人以公民身份代理民事诉讼的特点有:第一,基于当事人的认可和信赖而被委托为代理人;第二,他们对法律只是一知半解,并不精通;第三,他们在民事诉讼中经常运用其社会影响力干涉正常的民事审判。
  2.职业公民诉讼代理人
  这是以诉讼代理为谋生手段的公民诉讼代理人,其特点有:第一,功利性强,他们接受当事人委托是为了获取金钱;第二,诉讼能力较弱,他们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第三,他们在民事诉讼中习惯"剑走偏锋"运用灰色手段干涉正常的民事审判。此外,还存在特殊公民诉讼代理人,也就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一种特殊的公民诉讼代理人,其特殊性仅在于司法机关的认证。其存在是有合理性的,首先符合中国具体国情,我国仍有近两百个县没有律师,这些地区的人民如果涉及诉讼只能依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帮助。其次,收费水平较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收费水平相对较低,可以帮助民事纠纷当事人节省不必要的开支,适合一些经济存在困难的民众。
  三、现行民事诉讼公民代理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
  针对上文提出的《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只是尚未明确清楚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或是修改司法解释来明确相关概念。如"所在辖区"的概念混乱的问题,就可以借鉴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加以明确。另外,司法解释中也应该对"社区"等概念加以明确,来保障我国民事委托代理制度的顺利有序地运行。
  2.强化公民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前置的规范公民代理的有效措施,法院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能一定程度上解决"违法公民代理"现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明确规定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的材料。其次,明确规定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委托代理人无代理资格。再次,通过强制措施确保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供真实证明材料。
  3.建立事后监督机制
  首先,设置公民诉讼代理的专门管理机构,建议各地区司法局设立公民代理管理处,同时建立完善的公民诉讼代理管理制度。该部门对公民诉讼代理人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定,对公民诉讼代理人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当事人对公民诉讼代理人的投诉,对于公民诉讼代理人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其次,完善职业公民诉讼代理人备案制度,对辖区内长期从事民事诉讼委托代理的公民进行登记,组织针对职业公民诉讼代理人的培训和考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相关的资质认定,从而使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时有据可循。
  民事诉讼公民诉讼代理是伴随着我国以律师为主体的专业法律服务市场不健全的基本国情社情发展而来的,独具中国特色。这项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作为律师代理及法律援助制度的有益补充。我国公民代理制度也在实践中遇到立法上相关制度规定不明确、违法公民代理问题难以解决、公民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制度不完备、公民诉讼代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难题。针对这样的现状,结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笔者主张从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强化公民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建立事后监督机制、完善律师代理制度四方面入手,以建立律师代理制度为目标,不断改进我国的民事诉讼代理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永进.《公民代理问题研究》,载于《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年3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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