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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界限和分野


  摘 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有较多的相似点,且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经常交叉出现,容易造成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关系的失调。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发展过程、不同点和联系进而阐述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界限和分野。
  关键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界限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按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1]。行政诉讼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公民不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受理。在此给大家举一案例去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行政诉讼的内涵。比如说违法强拆强建、非法囚禁、擅自涂改并颁证的无效行为等诉讼都属于行政诉讼。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例强制拆迁的案例:为了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部分地区开始进行拆迁分房活动,但是有些部门采取的强制态度是违法的,甚至有的对房屋进行强拆。在2006年的4月25日,原告在北京某处买的房子因在此地建立绿化带隔离项目需要进行搬迁。在房屋征收补贴没有达到一致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在2017年3月6日下发了某镇执拆字第7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在同年3月8日下发了某镇强拆字第17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发布完文献之后不久,在没有事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组织城管执法局、警察、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等利用挖土机、推土机等工具将原告房屋违法强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发表通知和强制拆除之间仅仅隔了9天,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向法院发起了行政诉讼。这个案例就是我们所说的行政诉讼。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为民事权益或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活动,在诉讼和审理过程中,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各种关系的总和[2]。得知了他的相关概念,那就加一个案例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比如:一个离婚的案例中,陈先生在1993年11月份经人介绍和谭女士相识,两个人在相识三个月之后进入热恋状态,并在1994年2月在户籍所在地龙江乡人民政府部门领取结婚证,两人还在1997年5月20日迎来了两个人爱的结晶。因为相识三个月就领取了结婚证,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也尤为薄弱。在结婚后不久,陈先生的种种恶习就显现出来了,经常在外赌博、酗酒,并且还欠了很多的赌债,有时候喝醉了回家还会对谭女士实施家暴行为,谭女士经常被陈先生打的遍体鳞伤,过着有苦不敢说的生活,后在2009年春节后,谭女士终于忍受不住陈先生醉酒后的拳打脚踢,就在一个风雨交加的晚上逃了出来,并在外打工有五年时间内和陈先生没有任何的联系,从这件事中可以看出来双方已确定分居五年毫无联系,彼此之间感情完全破裂,没有任何继续的可能,所以谭女士向法院起诉与陈先生解除这段婚姻关系。后陈先生发现谭女士在与自己分居的五年期间与同厂的男同事同居并生下一名男婴,所以陈先生就因此不同意离婚,并想将谭女士以重婚罪的名义追究谭女士的刑事责任。这个案例就是我们所说的民事诉讼。
  二、我国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
  (一)行政诉讼的发展历史
  我国早在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并在同一年的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后在1950年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行政争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年1月1日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行政诉讼的制度化。
  (二)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兴旺、繁荣的发展历程。1991年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制体系逐渐完善,在此基础上又做出了三次修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界限
  (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但是它们并不相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诉讼的主体不同。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决相关诉讼的,但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行政诉讼的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而民事诉讼就没有这些要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没有恒定性,被告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3]。②诉讼的客体和诉讼的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审查行政的行为是否合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公民的民事权益不被侵犯。③当事人的诉讼的权利和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④是否适用调解不同。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能调解双方的争议,也不能以调解结案。但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主要的处理手段,法院既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⑤判决和执行的方式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有权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一系列判决,但判决一般不会针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所以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比较单一。而民事诉讼面对的主要是民事争议问题,人民法院拥有权力直接做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这些判决可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⑥执行的措施不同。法律对原告和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手段。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则全部要由法院进行,而且强制执行措施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原被告。⑦两者适用的法律也各不相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而刑事诉讼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联系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不同中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①附带关系。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经常和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解决行政争议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时,会同时处理相关的民事争议,这就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②先后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行政争议的先决性或行政行为的合法审查问题,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会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判决。③互补关系。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联系紧密互为补充,形成了可以为诉讼人提供比较完善的法律救助系统。当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不能判断时,并且当事人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则应该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的相关救助。④参照关系。当事人因不服法院對行政诉讼的判决,而提起的赔偿诉讼既有行政诉讼的特点,也有民事诉讼的特点,当法院处理赔偿案件和行政争议时,在不与行政诉讼本身性质产生矛盾的前提下,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处理[4]。⑤排斥关系。针对同一争议时,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做出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做出行政判决后,当事人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
  四、总结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有许多的不同,但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将它们之间的界限分清楚,才能更好的处理诉讼,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的法律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参考文献:
  [1]杨建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困境与对策[J].法律适用,2009(05):2-9.
  [2]程琥.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诉讼程序衔接[J].法律适用,2009(05):18-22.
  [3]江伟,范跃如.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诉讼程序研究[J].中国法学,2005(03):165-173.
  [4]高婧明.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研究[D].吉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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