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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农业保险的概念及相关理论基础。其次,从供给需求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现阶段包括产品服务供给水平较低,保险相互需求不足,监管机制完善等问题。最后,围绕保险供需关系、保障机制、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供给与需
  一、保险及农业保险界定
  (一)保险
  现代保险可以从两方面来诠释。一是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财政安排。二是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经济关系是通过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来确立的。保险有两个基本的职能:风险分担和补偿损失。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促进社会和经济交流,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农业风险保障;保险的微观作用是促进尽快恢复受影响的企业,稳定人民生活。
  (二)农业保险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一般使用的农业保险概念: 农业保险除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之外,还包括从事广义农业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农村其他物质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农户提供农林牧副渔业、工业、服务业甚至运输业等行业各的保险服务,涉及了整个农业活动的过程,包含农业生产全过程中的农产品和牲畜的保险,同时包含人身安全保险。农民农业保险产品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缴纳一定的保险基金。本研究根据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现实情况,考虑到农业保险中各种类别保险所占的比重情况,将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研究范围界定在狭义的研究范围之内,主要针对种植业(农作物)和养殖业(饲养动物)的保险情况进行研究。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产品服务供给水平较低
  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品种少,农险产品种类过于单一,保费高且保障程度不足,缺乏正确的导向。农民來自不同地方,每个人对农险的需求也各不同,所以对农险进行创新来适应不同人群,开发出相适合的农险险种。黑龙江省面积大,农险的设计具有一定的困难,致使我省的农险品种较少,保险参保范围也受到了局限性,所以我省迫切需要开发出既满足特殊地理范围位置又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特殊创新类型农险。由于农户之收入水平不同,对农险需求不同,对农险保费支付意愿不同,在农险产品的设计过程中要依据农户的需求,要对农户能承受的经济条件、各险种的需求开展研究,保险条款要进行重新设计。同省不同地区的农业风险不同,损失也不同,因此,想要用需求导向型农险计划取代供给驱动型政策性农险计划,还要大规模的调研。此外,我省目前对农险的推广还要依赖村委会,农险的宣传定损理赔服务两方面,水平较低,要提升农户的满意度。目前我省农险市场垄断现象严重,其他公司几乎没有竞争力。
  (二)农业保险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农险中存在道德风险,在监督管理方式上有很大问题,具体体现在:一是监管成本高,效益差。二是缺乏对企业的监督。我省的农险受到商业规则限制,导致一些农险政策难以落实。监管力度也不够。如果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农险监督力度加强,严格处理违法乱纪问题,建立一套集合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完善体系。就能更有效规范商业保险的行为,对农险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
  在全省范围内,政府缺少对农险再保险工作的支持,专业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公司也十分的稀缺,另外对于农业再保险的基金方面也是空白,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农险所承担的风险相对集中,如果突发重大损失的灾害,易出现保险公司超额赔付状况。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困难。我省农业再保险体系处于雏形阶段,未成立再保险公司,导致农险的原保险人无法通过再保险的形式将巨型灾害的风险加以分散,间接打击保险公司开展相关农险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农险的工作进程
  (四)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与保险机构关系未理顺
  黑龙江省政府部门与保险机构是独立关系,缺乏共同应对市场风险的共同体,政府、监管和保险三者关系模糊。使得保险机构发展过程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现阶段,省政府在农险领域发挥主导作用,省级城市才具有监管机构的办事机构。而且农险与普通保险不同,农险主要依靠政府的支持与财政补贴。而地方政府通过自行组建的保险委员会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管和扶持。通过法律条例规范农险的费率和相关要求。黑龙江省应构建发挥政府、监管和保险机构之间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并通过条例等一定形式进行约束。还有就是,应该协调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发挥好农险的商业性和政府支持的政策性这两个特点。在理赔方面,政府应推动成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平衡好保险机构和参保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农业保险的供给水平
  伴随着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提升、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集约化水平的不断上升,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推广要以黑龙江省现代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的监管机制
  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需要严格的监管,以杜绝农业保险公司的违法经营,保障参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黑龙江省要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的监管机制。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完善内部的监管机制。第一,要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的整体监管系统,不同的创新和完善规章制度和要求,使监管系统不断的完善;第二,要严格的执行公司内部监管系统内的规章制度,确保系统有效地运行;第三,加强对公司监管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和监管评析,保证公司的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能够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流途径,便于将监管的实时数据作为公司决策的参考标准,第四,明确监管体系的整体性原则和具体目标,保证保险公司在公司的政策上和内部监管制度建设上日趋完善,从而为公司的健康运行提供保证。另一方面,黑龙江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力度。第一,要加强立法监管,农业保险的立法过程中,要细化农业保险承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承保人的经营资格、职责以及其他要求,做到有法可依。第二,要加大司法监管,根据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对承保人在承保过程中职责和义务的执行情况监管,对保险人经营资格以及被保险人生产经营资格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农业保险公司有足够的保险偿还能力。第三要加强行政监管,黑龙江省保监会要建立健全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评估体系,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用以及保险公司的税收、财务清算状况实行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总的来说,只有通过严格的立法监管、司法监管、行政监管和公司内部监管,才能够有效地建立和维护市场规章制度与秩序,这样农业保险市场能够合理有效运行。
  (三)理清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与保险机构关系
  在我省推广农保的基础上,急切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基本的运行规则,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的关系协调一致,减少市场的行政干预,让刚刚形成雏形的制度得到完善,加快制定规则和选择模式的过程。由于保监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引用监管部门采用央行机构网络优势建立与央行间的保险监管合作的方法,通过借鉴监管部门利用央行机构网络的优势建立与央行间的保险监管合作的做法,可以通过采取备忘录方式授予地县区域的央行分支机构监管职能,来维持县域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 叶明华,卫玥.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模式与绩效评价[J].经济体制改革,2015(05)92-97.
  [2] 胡元聪,晏小刚.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探析[J].南方金融,2014(3)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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