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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构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摘 要】为适应我国保险业更快发展,面对诚信缺失现象,构建保险最大诚信刻不容缓。本文就如何构建保险最大诚信进行肤浅探讨。
  【关键词】保险;诚信;原则
  最大誠信原则是保险经营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薄弱、保险诚信法规建设滞后、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等体制机制原因造成的诚信缺失问题已严重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已严重挫伤老百姓参加保险的积极性,急切需要社会各方下大力气进行综合治理,以确保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鉴于此,本人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建设谈点肤浅观点。
  一、何谓最大诚信?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用。所谓诚实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对方不隐瞒与合同有关的事实,不欺骗对方;所谓信用就是双方都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对民事、商务活动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构成了法律关系,自然也必须遵循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愿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有任何欺骗与隐瞒。
  二、保险业为何要守诚信
  保险业之所以始终强调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保险合同本身具有射幸性,这种射幸性也叫碰运气。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从投保人角度来看,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投保人可能会得到超过其保费支出数倍的赔偿金额;如果风险事故不发生,投保人只能支付保费而无任何收益。就保险人而言,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则必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反之,无须支付保险金。基于保险合同的这种特殊性,投保人希望以较低的保费获得高额赔偿,因此往往夸大损失,以图得额外利益;而保险人一方,则希望获取保费而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责任,事故一旦发生,则会千方百计地利用法律和合同条款来推卸责任。
  二是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双方当事人由于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性,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这种不对称性的具体表现是:一方面投保前后保险标的财产状况、人的健康状况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此时只有被保险人才能准确掌握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而保险人是无法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的,很明显保险人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又称要式合同,此合同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其专业性较强,投保人只能依靠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宣导了解保险,更无法了解保险人的有关核心制度,如内控制度、财务制度等等,此时,投保人作为保险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由上所述,最大诚信原则既是用来约束保险人,也是用来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以到达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地约束的是投保方。因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双方--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掌握的信息是不相等的,投保人对标的风险状况最为了解,而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投保人的陈述完整、准确与否,对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意义重大。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义务,将标的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三、保险当事人双方如何诺守诚信
  一要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于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如实陈述。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里所指的重要事实是指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如在财产保险中,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经济状况,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既往病史、遗传病史等。告知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欺诈。
  二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最大诚信原则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保证,即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的内容通常有两种形式体现:一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这种形式为明示保证;二是默示保证,即保证条款并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而是按国际通用的准则、习惯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简单说就是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与告知相比,保证的要求更严,一旦保险人把某一方面的询问列为保证条款,投保人必须遵循。不管有意还是无意,不管对保险人有利或无利,一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保险人有权取消合同。
  三要遵守弃权与禁止反言承诺。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即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和保证等基本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但保险人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则可认为保险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即弃权。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已经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该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四、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保险人诚信缺失。在市场化运作中,保险公司突出的是业务发展,盲目市场扩张,重发展,计划年年加码,任务层层紧逼;追求利润最大化,少数保险公司不顾偿付能力,轻管理,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假赔案等现象在保险经营中屡见不鲜,乱赔、惜赔现象时有发生。承保容易理赔难,售后服务滞后。再加之保险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风险累积不断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减弱。
  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不足。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漏报、误告、隐瞒风险信息骗保;先出险,后投保,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更有甚者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少数害群之马内外勾结编造或放大保险事故骗赔。
  三是保险中介诚信缺失。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数量之多、队伍之庞大,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受利益驱动,部分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一味追求既得利益,误导或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授权书等重要文件;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用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产品宣传材料等,少数保险代理人甚至私吞、挪用保费等,既损害了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又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五、如何解决保险诚信缺失问题
  保险业是一个诚信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存之本,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行业的兴衰以及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全面考核、了解各保险公司的信誉及其经营状况,以确保其安全性。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主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势在必行,对保险行业要进行风险评估,并从风险管理源头确保风险的可控性,使保险真正发挥经营风险、分散风险、管控风险、稳定社会的"稳定器"作用。
  二要进一步完善保险诚信法规,建立违背保险诚信黑名单制度。我国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均已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内容,但需要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把保险关系人的行为规范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如建立保险人、保险中介者、投保人、被保险人违背保险诚信黑名单制度,尤其对保险人内部少数吃里扒外的蛀虫一旦发现,要严厉惩处,不得姑息。依法惩治失信行为,重点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同时,建立保险公司诚信档案,对保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建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档案,并实现行业内的资源共享;建立保险代理人诚信档案,实行保险代理人失信解聘制度和行业退出制度。
  三要强化保险诚信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水平。一是建議中国银保监会(局)机构下伸到县级行政区,管理从源头抓起。二各保险公司将相关的重要信息进行定期公布,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公众沟通渠道,减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三是加大对保险公司恶性竞争的专项检查;四是加大保险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四要组织开展全社会保险诚信教育,增强全民保险诚信意识。一是保险行业要借助全社会倡导诚信建设之外力,组织保险公司将诚信理念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营造讲求保险诚信的良好氛围,促进保险公司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在全行业形成重信用、守诚信的良好风尚。二是通过报刊、电视、社区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充分利用各种普通百姓喜闻乐见的传播媒介,以保险基本原理、基本常识以及保险法制为主要宣传内容,加强正面宣传,提高保险知识宣传的广度与深度,引导保险消费者理性消费,并营造全社会认识保险、了解保险、接受保险、购买保险的保险意识,从而增强老百姓抗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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