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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摘 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法律适用上尚存一些不足之处,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出台,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关系是否适用于当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的问题上的争议愈发激烈。本文立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之于现行法律的适用现状,针对其中存在冲突问题提出了一些调整策略。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法律适用
  现行的劳动法律是在工厂法劳动法律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它在用于与工厂有些较大差别的各类社会服务领域时难免会存在着一些不完全适用性。此外,由于事业单位为国家提供公益服务的特殊性,其在人事关系的调整的与管理上与其他企业有着明显的差别,故其聘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程度一直未能明确。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在现行法律中的适用现状
  目前,聘用合同关系已经被归纳进《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与此同时,由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特殊性,因此立法机构在对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调整时会考虑到在聘用合同关系方面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定。本着特殊法规优于普通法规,普通法规是对特殊法规的补充的原则,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性作出调整。实质是说,当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关系也不是与《劳动合同法》存在根本上的冲突,而是说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不考虑其他特殊问题的情况下,还是基本适用的。简单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只是作为对现行法律的补充。
  不难看出,当前我国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缺少针对性的法律规范,而已有的法律中真正细化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關系的少之又少,而是这些法规大部分是一些部分规章制度,不具备良好的适用价值。这也就导致了在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作出补充和完善时总是会遇到重重阻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与现行法规的适用程度愈发降低[1]。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现行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足
  近年来,拿事业单位的聘用制管理工作来说,一些事业单位是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完善聘用合同关系的,而在实际工作当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均从不同程度上体现出一些聘用合同关系在法律上的不足,这些不足之处导致了当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在具体的实践中面临着各种阻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见》与《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冲突,许多人纠纷无处申诉
  当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主要面临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对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而言,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标准和晋升机会是许多事业单位工作者的职业规划目标。当前阶段,我国科学、文化事业发展水平飞速提升,许多保障和保障体系也日臻完善。聘用机制下大批专业人才涌入事业单位,同时也带来了激烈的职务竞争。目前,因单位考察、职位任免与审核评价而引发的人事纠纷也屡见不鲜,然而员工在维护自身权益上却面临着无从申诉的尴尬局面。
  《意见》的第七条规定了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在职位考核问题上存在争议时的解决方案,即受聘人员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同时参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第二条,此类纠纷问题是并不能够交由仲裁部门去处理的。这种根本性的冲突就导致了《意见》上的规定并不能够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在对受聘人员切身利益的维护上有很大的欠缺。
  (二)《意见》对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管理缺乏重视
  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与单位不仅只有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还有更深层面的人事关系,简单的说,就是受聘人的人事档案问题。在具体的工作情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受聘人决定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申请辞职时,事业单位参照《意见》来处理受聘人的相关辞职流程,且开出辞职证明,然而却要对受聘人的个人档案进行冻结。这就导致了许多受聘人员在辞职后从事其他工作时受到各方面的阻碍。
  在人员流动性方面,《意见》使离职人员以往的工作和工龄都无法得到明确的认定。对于人事关系的管理来说,《意见》在维护离职方的权益方面存在着非常大的空缺,这也就导致了许多事业单位利用这方面的空白推卸责任义务,使离职人员自身承担过大的压力和风险,进而导致了受聘人员的个人权益受到侵犯。
  三、提高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性的措施
  (一)加速构建健全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体系
  目前来看,我国在与事业单位在聘用合同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为了填补聘用合同关系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可以实施地方性法法律发过去调整,要有针对性的提出特殊的方案。所以,就一定要加强立法机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效率,使聘用合同法律区别与其他相关的劳动关系调整法。事业单位在聘用制度上实行法律规章与劳动法律协调统一的模式,因地制宜的去调节不同事业单位,不同聘用方式及聘用热点的劳动关系[2]。
  现阶段我国已经发布了一些涉及到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真正的涉及到聘用合同关系的具体环节,因此,尽快完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相关法律的具体环节,构建配套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调节法律间的冲突
  立法机构首先对应对事业单位现行聘用合同关系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并针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下一些明显的冲突进行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具体要做到对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关系进行调研,抓住冲突的问题点逐一将矛盾的部分消除。在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辞职后,使其流动性不受到制度上的阻碍,真正实现"档案随人走。"
  只有消除了政策上的冲突,才能使受聘人员的个人权益得到合法的保障,实现人事纠纷与法律规章的制度衔接,从而更好地缓解受聘人员的从业压力,减少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事业单位多年来的改革进程中,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关系与相关法律的适用性问题也因颇有争议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希望广大相关工作者能够认清当前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现状,不断发现聘用合同关系中与相关法律冲突的问题,并采取积极的改善措施。
  参考文献:
  [1]李来原.论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35(12):61-66.
  [2]刘冠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5(06):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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