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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


  摘 要: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宏观下的兜底原则。它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以及解决具体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还有原则与原则时间的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民法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还比较简单,其涵义、判定标准、法律后果等规定还不够明确,造成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本文从以上问题出发,提出从立法和司法适用两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冲突;司法适用
  一、公序良俗原则
  (一)概念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其他国家中的体现
  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德国民法典》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是无效行为;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损害他人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日本民法典》中同样规定了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原《苏俄民法典》中规定违反国家与社会利益的行为无效。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为社会主义道德所不容的契约无效。"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体现
  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可以说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总则中六大原则的兜底条款。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案例中的体现
  在德国理查德森诉梅丽什案中法院的判决和我国的"泸州遗赠案"中的判决就截然相反。案件的事实经过大概是:在1965年的德国,一名结婚但是没有子女的男子死亡,他在1948年立了一份遗嘱,这份遗嘱把从1942年起和自己像夫妻一样生活的而且离过婚的女人立为唯一继承人。这份遗嘱不仅排除了这位男子妻子所拥有的继承权,也将这名男子的两个姐妹排除在继承之外。最后法庭判决遗产归为与男子像夫妻一样生活的离过婚的女人。
  这个德国情妇案和我国的"泸州遗赠案"看起来差别并不是很大,但是判决的结果却恰好相反。该男子将情妇指定为继承人,因而排除其姐妹的继承权,并不因违反德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善良风俗而无效。因为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这名男子通过立下遗嘱给予情妇自己的财产,只有在他使享有特留份权利的亲属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属于道德上应予遣责的行为。但却不能对案件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如果这名男子曾与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女子保持婚外性关系,尤其是通奸关系,为了向女方表示酬谢或者为了促使女方继续保持通奸关系而作出的法律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善良风俗的和无效的。但是,如果一项终意处分并非仅仅具有这种酬谢性质,就不能单凭婚外性关系这一事实,来论证财产赠与行为违反了善良风俗。
  在我国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却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径直把财产判给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的前妻。虽说在我国当时的那个时代背景下,法院判决当事人遗嘱无效,遗产归原配所有。但是在理论界,我国的学者们的争议还是很大的,甚至牵扯到遗嘱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优于其它原则的问题,本文暂且按下不说。
  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理事溫毅斌曾发表观点,认为丈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赠予有效。如果丈夫与"小三"不是以损害妻子的精神、给其 造成精神痛苦为目的,才恶意串通去签订赠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种赠予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三、启示借鉴
  (1)泸州遗赠案其实并非只是一个财产问题的继承和归属问题。它有着多方面的冲突。比如:民法通则的原则和继承法的原则的冲突,在同一案件中出现矛盾,如果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时应该如何进行选择。再比如,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适用冲突问题。
  我认为,就该案发生的时间节点上来看,社会中的"包二奶"风气虽然有。但是绝大多数人,对于这种现象是深恶痛绝的。上个世纪90年代的人们还远远没有达到像今天的社会的开放程度。而这些,就是公序良俗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碰撞。所以,我也支持法院不把财产判给第三者。一来,是因为第三者在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和对方非法同居。二来,法院判决也需要兼顾当时的社会观念的问题,充分考虑到当时人们的心理和公序良俗。但是在此基础上,要同时兼顾个人的自由意志,处分权和社会责任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法院虽判决不给张学英财产。但是也可以给予张学英适当的财产作为对黄永彬的个人自由处分权的尊重也是对张学英的一些补偿。那么问题又出来了。给多少才算做"适当"。以后如果再次遇到类似的案子应该如何去处理。也是需要我们去解决的问题。
  (2)就德国情妇案可以知道法院判决给情妇该男子的四分之一财产。虽然财产很少但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所要维护的公平正义。对于该情妇而言公道的意义远远大于钱财多少的意义。相对于泸州遗赠案而言,德国情妇案可以更好的兼顾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德国法院在保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处分自由的前提下,同时也兼顾了公序良俗原则。做到了一个较为平衡的处理。再反观我国的泸州遗赠案,虽然也有牺牲了个案的公平正义而维持社会稳定的嫌疑。但是却并没有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情妇的合法财产没有得到保证。我们应该清楚自己不成熟的地方并努力加以完善。才可以更好的让大家感受到我国的法律所带来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周相.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凌咏菲.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解读[J].赤峰学院学报,2017年1月第38卷第1期.
  [3]范愉.《泸州遗赠案评析》.2010年4月.
  作者简介:
  孙舟浩(1995~ ),男,汉族,山东东营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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