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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背景下儒家德治思想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摘 要】儒家德治思想治国中的运用并没有取得良好效果。全国上下对法律道德的功用以及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不清,对法治的痴迷和对德治的冷落,存在的德治与法治的悖论、道德的缺陷等都影响着儒家德治思想的发展。德治与法治关系既不是法治至上的独尊关系,也不是并列关系,两种的关系不应该分主次或者单独并列,两者应该是国家治理功能互相补充、相互结合的统一体。对此,德治的发展应与法治相结合,置于法治背景中,可以通过道德法制化、做好道德教化的工作、发挥法治与德治各自的功能等措施解决儒家德治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法治;德治;道德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构建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法治国家。自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目标之后,每次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都不断对法治国家的构建做出重要规划和部署。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形成之后,将法治建设上升到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体系。在这个背景下,儒家德治思想在治国中的运用却没有取得良好效果。虽然江泽民同志早早就提出"以德治国"的方略,但在具体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良好运行,全国上下对法律和道德的功用以及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不清,对德治产生误解和疑虑[1]。要想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与法治相联系,至于其背景之下重新梳理儒家德治思想的新概要、内容以及推进过程中面临困境,进而对症下药。
  一、法治和德治
  (一)法治
  关于法治的具体定义,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最早的定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他在书中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内涵应包含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和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两重意义[2]。"美国学者布雷恩·Z.塔玛纳哈在其《论法治》中对法治做出了较为简明的定义:法治的核心主要体现于政府形式合法性、政府受法律限制、法律而不是人的统治三个核心主题[3]。我国学者也同样没有对法治给出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法治是相对人治的一种治国方式,它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者。前者强调依法治国的方式、制度和运行机制,后者强调法律之上、权力约束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治不同于"依法治国",很多学者认为"依法治国"与"法治"是统一的,不过笔者认为"依法治国"是一种工具性和手段性的治国方式,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可以说,"法治"既是治国理政的方式,也是一种社会治理的良好状态[3]。
  (二)德治
  儒家德治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儒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命题和以民为本的思想。《大学》中论述:"古之欲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先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先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先修其身,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格物。"就是要求要治国,先治家,要治家先要修养自己的品性,端正自己的本心,之后使意念真诚,其后去探索获取知识[4]。孔子提倡仁爱、推崇道德,主张做事为人治国以德为先,以民为本,形成了早期的德治思想,之后孟子、荀子等人不断丰富发展逐步形成了德法兼用、德主刑辅的儒家德治思想体系,其内容包括:以德治法、司法以德、道德教化等,主张实施仁政、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等[5]。如《论语·为政》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德治方式主张以道德去感化人、教育人,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人、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2]。這便是儒家传统德治的意义,不过笔者所论述的德治是现代意义的德治,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是有区别的,是由传统儒家德治基础上发展而来,是儒家传统德治在现代社会的新应用。它主张制约权力的同时强调治理需注重为政者的道德修养与道德垂范作用。在现代德治的运作中,道德在法治框架下良好运行,道德精神和价值原则成为法背后的价值源头并支撑着法的运行。它遵循全体社会成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社会具有良好的道德风气的理念。德治不仅是政府国家的一种治理模式,更是一种以价值理性和社会信仰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生存方式的社会管理模式[6]。也是基于此点,才将"德治"置于"法治"的背景之下研究和分析。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的论述从没有停过,一些学者认为德治与法治是法治至上的独尊关系,不能把以德治国提高到与依法治国相并列或者将两者分为德主刑辅的主次关系程度,以德治国只是依法治国理论上的补充。[7]。另有一些学者的观点则相反,认为德治与法治是德法并重的并列关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分别属于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不同的领域,发挥各自独特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二者独立但不可或缺[8]。笔者认为,两者既不是法治至上的独尊关系,也不是并列关系,两种的关系不应该分主次或者单独并列,两者应该是国家治理中功能互相补充、相互结合的统一体。在国家治理中,道德与法律都拥有各自功能,都存在"硬"和"软"的两面。如图1所示,法律"硬"的方面指的是对违法者的强制性处罚,而法律"软"的方面则是立法与惩治的漏洞和缺陷;道德是在人性义理上对不义之利的自制与节制,是道德"硬"的方面,只有人的道德未达到信念状态下才具有"软弱性"。在国家治理中既不能因强调法治的统治地位而忽视或否认道德对法治的价值指导性和法治实现的道德基础性,又不能只强调社会道德建设而恐惧法治的暴力性,以忽视法治的保障性[3]。
  二、法治背景下儒家德治思想面临的困境
  法治是他律,德治是自律,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的,道德诉诸于人民的良心。道德通过引导和激励道德情感上升为道德观念,增强荣辱观念以形成个人羞恶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形成自治的动力,最终提高国家治理效率,降低国家治理成本。可以说,德治在国家治理中不可缺少。在中国近几千年来封建社会中,儒家的德治一直占统治地位,但是进入新社会法治逐渐占据主导作用。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而德治虽然得到了国家高度重视,但实施效果不高,人民对道德治理缺少信心甚至不相信道德治理。
  (一)对法治的痴迷和对德治的冷落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长期饱受西方列强凌辱。基于这样的历史与现实,当代大多数中国人得出西方强而中国弱是由于西方实行法治而中国则长期处于传统德治的统治下的缘故。人们将中国落后的凶手归咎于重视道德功用的传统文化身上,将西方的法治当成了振兴华夏民族的金科玉律。这种对法治的迷信、对道德的轻视氛围始终弥漫在中国社会中,至今仍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思维[1]。在这种社会心理背景下,德治的思想观念得不到发展和加强。尤其令人烦恼的是,由于这种思潮的弥漫,造成社会道德的严重沦丧,又反过来导致人们对德治的不信任。现在的中国就像一个缺乏营养的小儿,缺少道德的肢体而成长不良。因此,要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祛除这种风气,加强道德建设,加强德治思想的发展,赋予儒家德治新的内容。
  (二)德治与法治的悖论
  人们在选择治国方式时经常会苦恼是选择德治还是法治,两者治国的范围是如何划定和区分的。这种矛盾实际上便是德治与法治两者本质性的悖论。一方面,从时代发展和现实生活的需要来看,实行法治是必然趋势,但是法律规章并不是完美的,它存在缺陷和盲点,而这种缺陷则可以由道德来弥补。另一方面,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单靠道德自律来治理国家通常是靠不住的,因此还需要通过法治的途径进行补救[9]。而当今社会中,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着诸多利益交换,官员贪腐行为时有发生,人们道德缺失,急躁、追求金钱,这些导致这个悖论进一步放大,人们选择了一切依靠法治来规范,道德被怀疑与削弱。道德如何克服这个悖论是现今德治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障碍。
  (三)道德存在的缺陷
  儒家德治的核心是道德,但道德本身是存在缺陷的。总所周知,道德只是一般性指导纲领,只是对人们利益关系和人性完善的方向进行宏观上的、普遍性的引导和调节。这种道德纲领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是笼统的、抽象的,很难对其做出形象的描述和严格规定。同时,与法律不同的是,道德并没有强大的强制力,即道德的强制力非常弱。正是这种过弱的强制力导致道德自身经常无法对违反道德的行为做出有力的惩罚。另外道德具有多元性,无法划分具体评价指标,评判过程中经常产生分歧。比如对于人道原则,只是一种普遍性的指导纲领,如果没有相关制度的具体法则的补给和保证它的运行,人们无法判断自身是否已经做好人道原则。这种道德规则虽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性以及广泛的渗透力,但它却无法将道德目标和内容化为行为的具体要求。这非常不利于具体道德行为的形成,往往会导致空泛的说教和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10]。正是这种缺陷使得德治很难取得良好效果,这是德治推广障碍中最为困难的问题。
  (四)错误的认识
  德治之"治"与法治之"治"在语义上应是相同的,皆为治理、管理、统治、管制、规制等之意。两者的推广都应具备统一的标准、只针对行为、凭借有组织有程序的物质力量推行。但是,现实中大多数人们对德治的理解,仅是一般意义的道德教化,重"德"而忽视"治"。这种意义上的德治和历史上已有的"道德教育"、"道德教化"、"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乃至"道德自律"等等语词的意义担当所差无几。德治不仅是发挥好道德所具有的功能与作用,还要实现道德的治理作用,形成统一的道德标准和物质储备[11]。
  (五)德治思想思维的混乱
  儒家德治思维的根本痼疾是思维的混乱。儒家德治思想将从事政治活动的人当成是道德高尚的"圣人",认为价值上的判断或逻輯上的假设是真实可靠的,只需做出一份道德规则就可以引导和规范为政者的行为,并且可以作为"好官"的主要评判标准。另外,儒家德治思想将一切错误归结于道德的失误,后来实践中发现不行了,又引入法律,但又鄙视法律。这种混乱不断延伸到了国家政治领域,让不受约束的专制权力具有了合法性。这种混乱的思维导致德治思想应对时代突变的能力非常弱,应对众人的批判往往无力反驳,以致与法治的较量中处于下风。
  三、法治背景下儒家德治的出路
  德治与法治关系既不是法治至上的独尊关系,也不是并列关系,两种的关系不应该分主次或者单独并列,两者应该是国家治理中功能互相补充、相互结合的统一体。正是基于这两者的关系,儒家德治的建设必须与法治相结合,将德治置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思考和找出具体措施。
  (一)道德法制化
  道德规范法制化,是当前我国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强了人们的功利意识,引发人们的价值观趋向庸俗化,直至动摇了人们的道德观念,导致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下降。近年来,社会治安状况较为混乱、领导干部腐败现象增多等,便是由于人们对法治的痴迷和对德治的冷落造成的。尽管道德与法律存在各种冲突,不过通过积极加强道德立法,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维护道德,不失为一条有效策略[13]。当然,不能一味味地严刑峻法,还需要从立法环节就开始遵循和反映社会普遍的道德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紧紧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这样才可以降低法治成本,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14]
  (二)做好道德教化的工作
  进行法治建设过程中,继承和发扬德治的传统,做好道德教化的工作。道德自律是一个内化过程,内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化。可以把道德教化重点放在"官德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两个方面[15]。对于公民,要加大思想道德建设,同时加大普法力度,使法治和德治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达到完美的结合。对于官员,必须做到:一是克明俊德,出自《尚书.尧典》,就是说治国者发扬高尚的道德,就可以做到帝王家族和睦,百官职守昭明,天下民心和善;二是立身为惟正,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陈宏编著的《从政遗规》指出"为政当以公平正大行之,是非毁誉,皆所不恤。"这些都要求立身为惟正;三是明道善策,就是重视行政决策符合道德要求;四是举贤任能,孔子主张"举贤","他告诫鲁哀公"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4]。
  (三)发挥法治与德治各自的功能
  法治与德治都有独特的功能,可以互为优势。德治和法治两者都存在各自的局限,但是这种局限可以通过对方的优势来进行弥补。也就是说,法治的功能优势可以优化德治的功能局限,德治的优势可以补充法治的功能局限。两者互为优势和局限,成为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治国路径和理念。因此,需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功能优势和局限,积极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优势,不能走一条极端化的道路,在选择治国理念时互为否定。不能过度强调法治至上,而忽视法治的功能局限及缺陷;又不能过分强调德治,忽视德治自身存在的缺陷,从而把法治與德治彻底地割裂开来。我们应该不断地消除法治与德治的冲突,加强两者功能优势互补的协调,充分利用法治功能的优势为德治保驾护航,充分利用德治优势优化法治的正义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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