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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军人保险制度改革之我见


  摘 要:军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军人不仅承担军事行动风险,而且承担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人身和财产风险,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保障军人权益,解决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军人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军人保险制度向法制化迈出关键一步。但与美、德等欧美发达国家军队相比,我军保险制度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军人利益。
  关键词:军人保险制度;军人权益;法制化
  一、军人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军人保险立法兼有军事法、社会法、经济法、民法的特征,立法时要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军事法相互协调问题。《军人保险法》作为军队保险制度的基本法,为军队保险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配套法规还不完善,实际操作还存在诸多困难,影响了保障效果。
  军人保险业务涉及军队和政府众多部门,需要建立联合决策机构。比如,美国专门设置退役军人事务部,其下辖的保险委员会负责军人保险事务,由财政部长亲自挂帅,成员包括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卫生部长等诸多政要。保险委员会定期召开军队和政府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门讨论军人保险事务。在全美各地设有服务机构,具体办理保险业务。我国目前还缺少类似机构,缺少政府的参与和支持,难以开展军地多部门的协同与合作。
  (二)保险互助作用未体现
  从目前军人保险的构成来看,政府主导的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和市场主导的商业保险机制已经建立,而军队主导的内部互助保险却行动迟缓。从根本上讲,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摊和互助共济制度,军人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军人职业风险的保险制度,互助共济是关键环节,采用个人缴费的筹资模式是其内在要求。
  退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采用个人账户的模式,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用于转业到企业的军人的保险与地方社保体系的衔接。目前,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要交纳养老保险。因此,今后所有转业军人都要把个人帐户转移到地方社保机构。由于全国各地社保规定不尽相同,保险体系不能自动衔接,导致退役军人个人保险帐户转交不顺畅。
  (三)商业保险类型单一
  引入商业保险是军人保险制度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现有的商业险种难以满足军人家庭全方位的保险需求。比如,战争免责虽然是商业保险常见条款,但因为承保对象是军人,一味坚持战争免责将导致战争中为国捐躯的获赔金额远远低于平时牺牲,这直接形成违背常理的错误导向。
  二、对推进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联合机构
  参照美、德等先进国家经验,通盘考虑军队、社会、政府和个人等因素,由军委挂帅,成立由军地多个部门参加的联合部门,并在各省成立分支机构,专门处理退役军人福利、待遇和保险等事务,协商解决包括军人保险的在内的各种退役军人问题。
  军人保险法规体系建设刚刚起步,法律框架结构还不完整,军人保险政策规定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矛盾问题需要解决,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出台一批保险法律和规章,才能进一步推动军人保险事业的进步。比如,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经验,在一个较短的时间集中推出一批军人保险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规章,这样可以避免在颁布上级法后在较长时间内,没有与之配套的规章用于指导落实法律的行动。
  (二)完善保险类型
  理论上,保险类型可分三种:完全由军队承担费用的国家保障型,如军人伤亡保险、特殊任务保险等;个人和军队共同承担费用的分担保障型,如军人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等;主要由个人缴费的风险互助型。
  要加快风险互助型保险机制的建立。军人最大的风险来自战争,但是伤亡附加保险具有战争免责的先天不足,互助型保险是解决这个矛盾的最佳方案。建立互助型保险是外军通行的做法,战争伤亡风险由所有现役军人共同承担,既可以提高军人集体荣誉感,又能弥补商业保险的漏洞。互助型保险需建立公共产权基金,所有现役军人向该基金缴费,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对因战争牺牲、致残或重大疾病等情况,在军人伤亡保险理赔之外,给予军人更合理的经济补偿。
  (三)延伸覆盖领域
  职业化是军队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应提前研究体制改革可能带来的变化,探索设计相应的险种,与未来的改革同步推出,预防军人保险政策出现空档期。第一,要覆盖海外。随着我国经济利益拓展到海外,未来军人赴海外维护国家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势必常态化,如何合理设置军人海外行动的保险种类仍需积极探索。第二,要覆盖军人家属。为了使职业军人安心服役,保障范围要延伸至配偶和子女。比如,新加坡的军人保险就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参保对象除现役军人外,还包括非军职的各类在军队服役的人员及其家属。目前,针对军人子女的保险尚属空白,可采取建立专门保险基金资助军人子女教育、医疗等具体措施。第三,要覆盖退役后。应根据职业特点提高退役军人保险的水平,美国军人保险的很多条款都体现了这种特殊性,军人退役后,可以将持有的军人团体寿险保单转换为退役军人团体人寿保险,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终身寿险。可以借鉴外军先进经验,建立专门的退役人寿保险,所有退役军人都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军人退役后的生活水平。
  三、结语
  我国军人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我们应该正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大力改革;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自建国以来,我们军人保险制度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从草创之初,到现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军人保障体系,这些都是实在的进步。军队建设归根到底是军队人才队伍的建设,唯有保持一种谦虚谨慎、不断学习的态度,保护好军人的利益,让军人保险制度紧跟时代潮流,我们的军队建设才能做出成绩,做出成效。
  参考文献:
  [1]刘磊.军人保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J].军事经济研究,2010(06).
  [2]刘剑萍.军人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风险防范[J].军事经济研究,2006(04).
  [3]田胜利,樊曼莉.对我国军人保险立法的几点思考[J].理论导刊,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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