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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扩张解释的行使与规制


  摘 要:扩张解释是通过扩张刑法条文文义范围,从而达到惩罚犯罪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现已广泛运用于刑事法律解释工作。但是,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对如何具体运用扩张解释均较少论及,本文尝试对如何运用扩张解释进行体系化论述。通过分析,认为进行扩张解释时首先应考虑行为处罚必要性,然后再往返于被解释词语的"可能的含义"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之间对解释进行修正,最后提出应当运用罪刑法定原则、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扩张解释进行规制,实现扩张解释的正当化。
  关键词:解释方法;扩张解释;可能的含义;预测可能性
  一、扩张解释的前提:处罚的必要性
  一个行为是否需要通过扩张刑法条文的含义来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应该分析该行为是否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处罚的必要性越大,作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处罚的必要性越大,扩大解释的扩张范围便会越宽。扩张解释的目的在于将刑法条文所使用的词语的含义扩大到较该词语字面含义更大的范围,从而使扩张后的刑法条文的含义适用于案件,达到惩罚犯罪活动的目的。
  通过扩张解释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扩大打击犯罪的范围,以便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进行扩张解释的意义在于,当确定法律条文的内容应当包括某种行为,而法律条文的词句术语的字面或者通常含义过窄,不能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立法本意和目的时,通过扩张解释词句术语的内容、含义,以真正实现立法目的。日本旧刑法曾规定盗窃罪的对象为"物",但并无处罚窃取"电"的刑法规定。在审理一起窃取"电"的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电"并非"物",因而判决被告人无罪。后来日本大审院认为该行为是刑法条文缺陷之处,刑法并未对此明文规定,但为打击该犯罪行为,日本大审院扩张了"物"的含义,将电解释为"物",改判被告人犯盗窃罪。因此,在确定法律条文缺陷后,需进行扩张解释以适用案件时,首先应确定该行为是否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在适用扩张解释时,也必须从"是否属于值得处以该法条中所规定的刑罚的行为"的角度出发,进行斟酌,将那些表面上看起来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但实际上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行为,从犯罪行为中加以排除。
  二、对扩张解释的规制
  扩张解释的行使虽然首先要考虑行为的处罚必要性,然后又要往返于"可能的含义"与"预测可能性"之间对解释进行修正,最终作出扩张解释。但是,所谓词语的"可能的含义"的界限由于文字的边缘模糊性而无法分清,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否是解释者的"预测可能性",有时也无方法予以分辨。因此,经过前两个解释程序的扩张解释是否为过度扩张解释,是否已异化为目的性扩张而成为法官造法,或者成为了类推解释,也是较难界清。基于此,我们对扩张解释自然要多加规制。
  1.罪刑法定原则对扩张解释的规制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其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事先必须以成文的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扩张解释是在法律预定的范围内对其意义作比通常的意义更广的理解,必须说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但是,运用扩张解释的方法解释刑法,虽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扩张解释后的结论却可能会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就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任意发动,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根据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国民主权的原理,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受刑罚处罚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在进行扩张解释时,应当注意不能任意扩大处罚范围,否则会侵害国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未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结论,必然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侵犯国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2.文义解释对扩张解释的规制
  文义解释是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义及语言的通常使用方式和邏辑规律所进行的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及论理解释两种类型,而论理解释又包括限缩解释、扩张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但是,无论依何种解释方法,原则上不允许作出反于法条文义的解释结论。超越法律文本的扩张解释,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导致国家在行使刑罚处罚权时所应当具有的自我约束能力,打击了国民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信任感,从而造成国家对民众权利的任意侵犯。法律文本的意义并非仅仅是表达文字表面的作用,更是一种法律观念的宣示。公民只能根据刑法文本才能得知法律的意思,从而根据刑法规定来安排自己的行为,以免触犯刑罚。因此,文本具有将扩张解释限制在词语的"可能的含义"的"框"内进行解释的作用。遵循文本进行解释,有利于控制目的性扩张解释或类推解释,充分发挥扩张解释的作用。
  3.目的解释对扩张解释的规制
  目的解释是依照立法的目的,依据社会公平、公正的理念来进行解释的一种方法。例如为了维护妇女胎儿的权益,将"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中的"审判的时候"扩大解释为自被羁押时起至执行的整个过程,而非仅仅是法院审理阶段。刑法的解释方法虽然众多,但是,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任何解释方法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论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要以目的论解释为最高准则。因此,在作出扩张解释后,应当运用目的解释对扩张解释进行检验,若扩张解释的内容超出了目的解释的范围,则该扩张解释应予禁止。
  三、小结
  有时候刑法条文所表达的意思可能过于狭窄,而不能揭示立法之本意。并且,刑法条文的意思具有客观性,表达的是与其时代相适应的词语意思。但是,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忍受将自己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与立法者当时考虑的立法状态相适应的案件中,因为法律并不是一些没有生命的符号,而是活生生的仍然在发展的精神。这种精神与生活关系一起发展,并且合理地调整自己从而使自己得到进一步适用。
  参考文献:
  [1]胡东飞.刑法中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界限[J].社会科学,2009(6):104-110.
  [2]【日】木村龟二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82页。
  [3]【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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