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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规制探析


  【摘要】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当今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在融资方面存在的难题,并且通过对个人信用体系进行完善的方式,保证了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文章以现阶段的社会状况为背景,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对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商的含义、特点、面对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义务进行了深入的探析,为相关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详细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
  现阶段,国际金融市场正处于剧烈的变动之中,金融危机频频发生,因此,我国的经济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政府有关部门对经济发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众多与金融相关的企业在此背景下而产生并且发展壮大,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即为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通过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科学运用,将传统借贷公司存在的弊端进行了有效规避,在缓解社会融资难问题的基础上,促进了信贷市场的发展。
  一、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商的概论
  (一)含义。网络借贷平台主要由提供商、借款人和出借人共同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构成主体为提供商,其职责是在进行网络借贷交易的过程中,对借贷双方所需的信息进行提供,并且促进双方借贷交易的完成,因此,提供商需要对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负责,包括其财务情况、个人信用度等,并且将核实后的信息向出借人进行提供,便于借贷较易的完成。常见的信用等级评定、借贷信息发布、投资疑难解答以及合同的签订等均为提供商主要的服务形式。
  (二)特点。1.与贷款公司相比。第一,贷款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公司股东和金融机构,网络借贷平台则由出借人对贷款资金进行全额提供。第二,贷款公司针对的业务主要为贷款而非存款,并且在贷款的过程中需要借款人进行相应的抵押担保,网络借贷平台包括的服务仅有融资一项。第三,贷款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工商管理、公安机关诸多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网络借贷平台只要符合相关标准就可以申请公司的注册,获取营业许可。2.与实体银行相比。第一,银行服务的对象为社会大众,并且主要是面向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个人进行贷款发放,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关系中担任的角色更加偏向于中介,因此,它并不属于借贷双方中的任意一方。第二,银行为储蓄机构,其主要业务不仅是贷款的发放,还包括资金结算和其他,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仅为融资,与信贷无关。第三,经银行发放的贷款主要去向为流动、资产和个人资金贷款三种,网络借贷平台包含的范围更加广泛,无论是个人的消费,亦或是公司项目的创建,均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取相应的贷款。3.与借贷中介相比。第一,借贷中介通常会选择通过各种方式来促成借贷交易,并且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网络借贷平台仅仅是对相关借贷信息进行提供的平台。第二,借贷公司通常对抵押担保的申请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且不限制借款的数额,网络借贷平台则是提供不同个体间的有上限贷款。第三,借贷公司的模式相对封闭,网络借贷平台则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并且通过对网络的运用,对空间限制进行了打破和延伸。
  二、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规制探析
  (一)提供商面对的法律风险。1.担保垫付。网络借贷平台具有的担保垫付功能已经逐渐成为行业的中流砥柱,在进行借贷的过程中,担保公司的责任主要为交易时的款项,而提供商对担保公司的引入和运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自身所面临的风险程度进行了降低,与此同时,却也牺牲了原有的部分利润,另外,通过提供商进行引入的担保公司在概念上与网络借贷平台从属于关联关系,该关系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第三方担保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担保垫付的风险始终无法被完全避免。2.贷款审理。对贷款进行审理是提供商最基本的任务之一,尤其是对贷款的额度进行审核,现阶段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提供信用贷款以及抵押贷款两种,信用贷款需要根据借款者的信用等级提供相应的贷款额度,但是由于我国针对网络借贷平台所制定的审核体系并不完善,因此提供商无法对独立于银行体制外的信息来源进行核实,导致自身风险的大幅度提升,基于此,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提供商选择了抵押贷款作为主要贷款形式。3.中间账户。中间账户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在于对转账金额进行结算,但是大部分负责资金托管的平台不具有监管的义务,因此,通过中间账户进行流转的资金多数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之下,而银行也由于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冲击性具有一定担忧,因此,只有极少数银行能够为提供商在监管方面提供支持。因此,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的双方普遍存在延迟贷款的支付和归还期限的情况,导致沉淀性资金的产生,该部分资金由于不参与资金的流通,所以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例如对其进行非法挪用或集资等。
  (二)提供商具有的法律义务。1.法定义务。我国尚未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供应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供应商所具有的法定义务均是根据现有法律进行延伸而得出。(1)合同。提供商需要在用户进行信息登记的过程中,提供服务协议,而用户只有在同意协议内容后才可以进行财产的借贷,不同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协议内容各不相同,因此,该协议是极为典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出,提供商在对合同中涵盖的条款进行制定时,应当以公平为主要原则,对供应商自身、借款人和还款人所具有的义务及权利进行明确,并且使借贷双方对相关的责任条款具有明确了解。另外,在服务协议的内容有所更改时,提供商应当将其公告在网站中醒目的位置。(2)附随义务。①审核义务,提供商虽然与借贷双方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但是由于其为借贷双方提供的义务属于居间服务,因此,提供商应当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对在相应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注册的用户在信息真实性方面进行审查,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注册用户交易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其负责。②保密义务,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活动的双方将自己的真实信息向供应商进行提供后,根据相关的交易原则,提供商对信息具有保密的义务,一旦由于信息泄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提供商对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具有保密义务的合同关系告一段落后,提供商应当对有关数据进行及时的删除,避免信息被泄露。2.约定义务。提供商所具有的约定义务主要是通过借贷双方在相应网络借贷平台中签订的协议而产生的,一般来说,相关的协议中会对提供商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规定。(1)促成合同签订。提供商的义务主要在于通过对网络平台进行提供的方式,为借贷双方合同的签订进行促成,因此,这就需要提供商根据相应的平台数据,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匹配,借贷双方则需要在确认匹配结果的基础上签订协议,至此,借贷关系正式生效,支付中介在对涉及的资金数目进行确认后将其提供给借钱方。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前,提供商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催促,保证借款人能够将本金和利息进行归还,在借贷过程中,一旦出现其中某一方对协议规定进行违反的情况,供应商则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对另一方的权益进行保护。(2)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發布。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与中介相同,因此,提供商对相关信息的呈现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提供商还应当对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经营执照和财产证明等进行准确的验证,同时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对其进行匹配。
  三、结论
  综上所述,作为新兴金融模式的一种,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将空间所具有的局限性进行了突破,并且通过扩大借贷涉及范围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融资难题进行了环节,促进了信贷市场的发展和繁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步较晚,因此在稳定性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由此可以看出,以法律规制为出发点,对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刘晶明.网络借贷平台视角下我国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J].法学杂志,2015(09):125-132.
  [2]马明.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D].西北大学,2015.
  [3]赵力.论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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