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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法理与医疗行为责任


  【摘 要】近代民法将人格体现在法律上,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格的权利平等的地位。医学,是以人类健康为宗旨的学科门类,当有关医学的一些行为涉及到了人格的权利和平等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人格法理;医疗行为;责任
  古往今来,人类不断探究人的本质,寻找人之所以为人的真相,逐渐形成了丰富的哲学思想,这种哲学思想体现在人格上。人格是对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的判断和追问,这势必影响法律对人格的判定。
  人从出生那一刻起就经历着生老病死,医学因为人类的健康问题应运而生,经历了漫长的实验和实践,形成了完整的医学体系。其研究对象主要为疾病或人本身,必然会与人格法理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本文通过解读法律上的人格权益,结合当下医疗行为事件,从内在理解人格法理与医疗行为的关系,以期能缓解当下紧张的医患关系。
  一、人格的哲学追问
  在远古社会,先人尚未对自身有认知,他们认为有"神"的存在,并认为一切的自然现象都与神有紧密的联系。社会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后,人类开始思考自身,西周时期,人类除了相信"神"以外,有了以德配天的認知说法,是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重大突破,如儒家提出了"性善论"的观念,进一步揭示了人的本性问题[1]。西方社会,对人的思考则显得更有层次。第一个对人进行思考的是苏格拉底,认为人应该求知、求善。而后斯多葛派认为人在善的基础上配合理性才能成为有美德的人。之后经历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西方国家对人的认知又进了一步,强调自由平等和个性解放。近代西方哲学认为人能进行生产劳动是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哲学发展至今,对于人和自然,人和社会,人和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众说纷纭,特别是人与人之间出现了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需要合理的权利与义务加以规范。
  二、法律上的人格
  从国家出现等级身份,出现奴隶制和阶层,法律上的人格初初显露头角,但是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不被当成人,自然也没有相应的权利。人格的平等最初是在法国融合了自然法和自由平等观念的《民法典》上有所体现的,其第八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3]。可见已经在法律上实现了人人平等,结束了奴隶社会的不平等。现代民法将人格与商品经济结合起来,用金钱衡量人的伦理价值。人格或人本身在法律上受到认可和保护,即为人格权。
  三、医疗过失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已为人格权有了充分的认识和定位,在《宪法》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民总法则》中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及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这就是人格权[4]。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因为医学系统的局限性,以及对疾病本身的不确定,个体之间的差异以及各种风险因素,或者由于医师自身的疏忽和能力问题,难以避免地发生了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出现轻则人身损害,重则生命终止的后果。对于这类事件,法律的判断就是在医疗行为的过程中,患者的人格权是否得到了保障。
  早期的医患关系,是一种以父权为中心的伦理关怀关系,讲究视病人为亲人,站在患者的利益角度,为患者做出医疗决定,而患者无条件遵从医生的决定。在这种关系中,医生时完全的决策者,治疗方法、药物、检查方法都是由医生单方面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患者有了了解自身治疗信息的诉求,医生有了尊重患者的意识。目前,法律对人格的认知越来越深入,不断完善与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也提高了对执业医师的医疗行为要求,对医生的职业伦理和法律素养要求也越来越规范。在法律强制性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下,医患双方的关系越来越注重人格权益的保护。对医生而言,尊重并保障患者的人格权,是一个基本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
  四、如何疏解医患关系
  从古至今,在我国法律的传统思想上,将维护社会的秩序作为首位,便常常将控制的目标定为人。而在西方的法律中,因为"自然法"的深入影响,常常是将人的伦理价值作为人的固有属性。但这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背景下,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进入新时代以来,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我们的观念开始转变,逐渐认识到民主制度文化的重要性,开始逐步地修改法律和改变思想,借鉴了西方的人格权益,建立了新的以民事为主体的人格平等和人格权益的法制法规。但是国内法律对完整的"人格"的确立依旧有不足,由于缺乏内在的精神指导,难以做到将人格权潜移默化到群众的意识中,也不能引起民众的共鸣,无法做到精神上的自觉。但是这些情况,在短期内都不可能有改善[5]。因此,法律上对人格权的修改是需要经常长期的实践,主要是以群众自觉的实践为主,不能一蹴而就。我国社会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培养人民群众对人格权的认知和意识,来提高整个社会的素养。
  在19世纪以前的医学,虽然治疗手段和技术发展较为落后,但是却拥有较为先进的人文关怀和生命观,医生在为患者治疗的过程中,十分关心患者,并给予感情上的慰藉和浸润。20世纪以来,医学进入快速发展期,技术能力提高了,人文关怀下降了,医患沟通少了,医生往往容易忽视患者人格权的存在。
  一般而言,医学是促进个体健康的学科,而法学是治理社会,维护公正的学科。当前,我国社会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矛盾层出不穷,医患纠纷已经成为当下热门而又沉重的话题,这实际上说明了医学与法学都没有发挥主要作用。为了疏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需要落实现实性的制度和方法,整个社会都需要深入思考医学的本质和医疗行为的规律与原理,从而科学指导医疗服务和社会管理行为。除此以外,还需要重视法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逻辑,将医学与法学的内在关系分析明了,尊重权利与义务,敬畏生命,从源头上疏解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人格和人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
  [2] [意]考斯蒂廖尼.医学史(上册)[M].程之范,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8.
  [3]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6.
  [4]王丽莎.医疗过失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206
  [5]马俊驹.论作为私法上权利的人格权[J].法学,2005(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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