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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业每年可减税费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附:大学生创业办事指南基本流程:
  新创办企业者(毕业大学生到教育局报到,在校大学生到所在学校开具有效证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1.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2.地税 (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3.银行开户登记;4.按企业项目类别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5.(大学生)住房保障局申请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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