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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地位的探讨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需要再组织化,在农村金融市场同样如此。我国农户在农村金融市场组织化的手段是发展合作金融,但随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具有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地位组织的缺失,广大农户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深化改革可以在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占有主体地位。
  关键词:供销合作社  农村金融市场  主体地位
  村改革深化,需大量资金投入,农村金融服务是其重要一环,是农村发展现代经济的核心。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投入严重不足,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最大制约瓶颈。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农户贷款需求11万亿元,实际贷款余额5万亿元。而且对这有限的金融服务,农民也没有金融自主权。一系列面向农村的金融安排,没有把资金输送到农村,反而将农村资金汲取出来,使得为农服务资金捉襟见肘。因此确立金融主体地位,解决农村居民贷款难,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迫在眉睫。
  一、 发展合作金融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再组织化
  1980年我国推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农田分产到户,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化深入,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农村生产关系需要变革。目前,单个农户在生产、采购、消费、信用等市场方面干不好、干不了的事情日渐增多,而且由于实力弱、声音小、信息不灵通等原因,在价格谈判、组织发售等市场行为上经常处于不对等地位,只有将农户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才能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以往依靠政府直接推动资本下乡、部门下乡,带动农村发展的模式现已行不通,它只会促使农民分化,削弱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因此,近一段时间,政府的工作重点是放在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上,以促成农户合作化和农村再组织化。
  (二)合作金融是农户在农村金融市场再组织化的现实手段
  我国农户在农村金融市场再组织化手段是发展合作金融,虽然农村金融体系还包括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但只有合作金融才能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在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全为国有银行,农业领域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但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政策性农资和棉花收购等流通领域贷款,对农业生产基本上没有安排支持资金。而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侧重支持能带来较大收益、风险较小的发达地区大项目,对农村小额贷款则很少涉及,而农村,小额贷款需求才是主流。至于我国的邮政储蓄则只吸收农村资金,不发放贷款,吸收的资金全部上划到市级以上机构,然后转存人民银行获得利息。因此解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机构只能是合作金融。将农村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它是符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农村小农经济为主的经济特点的。
  二、具有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地位组织的缺失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地位的丧失
  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历史看,原来一直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据事实上主体地位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它是官办性质的合作金融机构。但其经营模式存在不可克服的弊病,具体表现为:(1)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上级督导完成工作,自身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农村对于资金需求分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上述工作方式难以适应要求。(2)农村信用合作社受到贷款利率和抵押品的管制不利于它向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中小农村私营企业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再加上农业贷款利润薄、经营不善等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本世纪初出现大量呆账、坏账。2003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下放地方负责后,问题更加突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纷纷改制为商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它更强调贷款质量和回报,其经营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贷款越来越少,而且去农村化的迹象非常明显,直接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的城镇机制化趋势、资金流向的城市化和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化。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报告指出,现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只覆盖了20%的农户,而且比例还在降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主体地位事实上已不复存在。而全国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国有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更是不到10%,因此在我国农村,目前的国有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能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主体地位的组织。
  (二)私有金融机构不具备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条件
  国有金融机构不断收缩农村阵地,私有金融机构呢?据相关数据显示,现今,我国农民来自非国有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国有信贷机构的四倍。非国有金融机构有地下钱庄、小额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它们虽然组织形式灵活,服务多样,但往往只具有同城、同地汇兑和结算的功能,不具备跨市、县特别是跨省等异地汇兑结算功能,这就为农产品的大量外销在资金结算上设置了障碍,影响了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信用难以保证,不加以正确引导,会加重农民负担,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引起社会动荡;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国有金融机构占据绝对份额,私有金融机构很难获得政策或国家资金安排上的倾斜;农业贷款回报小,利润薄,时间要求波动大,与私人金融机构高回报、低风险的利益诉求相冲突。因此私人金融机构无法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
  (三)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地位组织的条件
  任何金融体系,都需要具有主体地位的组织来引导体系健康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也不例外。由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主体是小农经济,资本主体是国有资本,上述特点决定了现阶段作为农村金融体系主体地位的组织应具备以下特征:(1)立足于服务农民,不以盈利为第一目的。(2)是全国性组织,服务辐射全国。(3)与政府机构有渊源,可以争取到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上传下达。(4)与农村有天然的联系,被农民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名气,对广大村民有号召力,被农民信任,可以组织农民完成工作。(5)具有抗风险的实力,有能力支持多笔小额贷款,有条件放宽贷款时限。而供销合作社是具备上述条件的组织。
  三、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有主体地位的充分性和必要性
  (一)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有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供销合作社是我国最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它的主体是农民,熟悉成员的具体情况,作为农民自发成立的组织,是唯一能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并为广大农民所信赖的集体。它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是为了解决小农经济组织散漫,难以满足市场经济需求现状的。它用合作社制度把广大农民团结起来,避免由于个体农民实力弱小在商品经济环境中受到不公平待遇,避免其自发盲目性,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以服务农民为要旨。在农村,供销合作社随处可见,知名度很高。当前供销社经营触角和服务领域已经覆盖了60%以上的行政村和80%以上的乡镇,是我国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组织体系、经营网络、服务功能最健全的贴近"三农"的服务组织。同时,供销合作社与政府具有天然联系。中央相关文件对此有准确定性,称供销合作社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民由于生产的分散和自然化,国家很多惠农政策在流通领域环节失效,无法落实。供销社作为已经建成的、具有相当历史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政府可以选择将政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户的有效媒介。同时供销社经过六十多年发展,已成为很有实力的经济实体,截至2015年8月末,全国供销系统拥有资产额12 007亿元,具备了抗风险能力。
  因此将供销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新主体,是具备条件的,也是时代赋予供销社的任务,它将有可能使农民得到真正的金融自主权。不久前出台的《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在推动供销合作社确立农村合作金融领域主体地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从政策层面对供销社在资金互助合作、互助合作保险、中小型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等七种形式基层金融探索权给予保证。随着理论探索深入,很多地区进行了尝试,取得的实践经验丰富了理论知识,对供销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例如,通过运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现只有同时满足五项要求: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和社区性,才能确保农民作为社员在合作社里的发言权,实现合作金融自主权回归农民,体现供销合作社领办新型合作金融机构时所追求的服务农民,不以盈利为目的,繁荣当地金融服务市场,提升当地金融服务质量的初衷。同时,由于供销社作为全国性组织可以提供跨地区服务。因此,这类基础金融机构很受当地群众欢迎,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以江苏省为例,资金互助合作社从无到有,短短两、三年时间,已发展近70家,极大地缓解了当地农民贷款难的情况,获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肯定。但供销社自身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解决不好,供销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就站不牢。具体包括:供销社综合服务实力不强,与农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各层之间联系松散,体制也没有完全理顺。
  (二)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有主体地位的充分性
  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是深化改革,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人才培养。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力度,扩展服务范围。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大多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考虑,很难满足这类资金的需求。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建立小额信贷、社区信贷等模式,尽可能满足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加大信贷产品的推广和开发,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不断拓宽农村供销合作社的金融业务,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支持小城镇建设和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农业产业化和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此外可以以农村供销合作社名义代替农民个人申请贷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确保农民在商业贷款谈判中具有优势,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和谈判地位。
  2.改革农村供销社体制,使其更符合农村金融发展的需求。要真正做到自愿入社,民主决策、私有财产,合作制度。要将基层社作为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的要求,逐步将其改造为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提高服务于农的水平,推动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合作出资,达到产权融合。密切关注农民利益,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创办各种各样的专业合作社,把供销社改造成为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体。达到与农民利益相联结的目的。
  3.供销社要成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纽带,承接惠农政策。同时不断引进各种优秀人才,加强人才培养。要不断扩大规模,规范财务管理,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形成具有经营和产销一体化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积累必要的风险基金和公积金,以抵御市场风险。要加大对领办金融机构的监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主线,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信贷投向和风险状况的检测、分析,及时化解经营风险。
  4.供销合作社应积极吸收其他成熟金融机构的运行经验,特别是有业务相似点的村镇银行,以增强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供销社作为合作经济体,领办金融机构宗旨不同于商业金融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机构。这就决定了当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网点撤并力度加大时,供销合作社领办的金融机构要增强为农服务力度,形成供销社领办的合作金融机构独占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对此供销合作社要及早谋划,提前预防。其中一个解决方案,就是吸收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村镇银行的优点,以增强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具体包括:一是尽量雇佣当地人,因为他们熟悉当地市场,可以提供特色服务。二是减少审批流程,赋予其相对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更大额度贷款自主权,提高审批效率,以有利农户和中小企业抓住时机投资。三是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运作,以充分调动本地市场的资金和资源。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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